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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假日 / 年假 / 病假 / 產假以及有關的工資繳付

1. 休息日

 

受僱於連續性合約之僱員,有權在每七天內享有一天休息日。休息日的定義為一名僱員有權在不少於24小時內不用工作。休息日跟法定假期不同。 受僱於連續性合約之僱員,有權享有休息日及法定假期。

 

休息日須由僱主指定。休息日可以定期或非定期的形式發放。僱主只需向其僱員通知有關休息日的安排。若然休息日是以非定期形式發放,僱主必須於每個月開始前通知其僱員該月所指定之休息日。

 

在僱員同意下,僱主可以替代假期取代其中一些休息日。若此情況出現,該日必須在同一個月內原定那天休息日之前,或在該原定休息日之後的三十日內。如法定假期的日期剛好是一個休息日,有關的休假應在休息日之翌日。

 

  1. 僱員於休息日期間應否享有薪酬?
  2. 老闆指令我在星期日(慣常之休息日)工作。我可否拒絕他的指令?

 

2. 法定假期

 

一名僱員,不論其服務年期,均有權享有下列法定假期:

 

1. 一月一日
2. 農曆年初一
3. 農曆年初二
4. 農曆年初三
5. 清明節
6. 勞動節,即五月一日
7. 佛誕
8. 端午節
9.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即七月一日)
10. 中秋節翌日
11. 重陽節
12. 國慶日(即十月一日)
13. 農曆冬至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假如一名僱員需要在法定假期時工作,僱主必須在該法定假期之前或之後的 60天內給予該名僱員替代假期,並給予48小時之預先通知。

 

  1. 僱員於法定假期期間應否受薪?
  2. 我可否以支付補貼工資之形式指令我的員工在法定假期期間工作?

 

3. 年假

 

一名僱員在受聘於一份連續性合約滿12個月後有權享有受薪年假;根據服務年期,該名僱員享有遞增數目的有薪年假,由7天至最多14天的有薪年假。

 

有薪年假的金額相等於該名僱員在享有年假之期間應賺取之正常工資。

 

就斷件計工資或每天工資均不同之僱員,其所享有之有薪年假金額,應為相等於該名僱員在每個完整的工資期內所賺取的每天平均工資。前述的工資期為一個在年假前或在僱傭合約解除前不少於28天而不多於31天的期間。

 

(註:儘管工資包括僱傭合約訂明的佣金,終審法院於 Lisbeth Enterprises Limited v Mandy Luk 之案例中指出,除非佣金是按日計算,否則有關佣金不應計算在法定假期及年假薪酬內。但請留意,政府有可能在將來建議修改有關法例條文。)

 

根據《僱傭條例第41G條,僱主須備存僱員的年假資料紀錄。

 

違例及刑罰

 

僱主如未能向其僱員發放年假或支付年假薪酬,會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50,000。

 

4. 病假

 

一名受聘於連續性合約的僱員可以累積有薪病假。在一名僱員起初12個月之僱傭期間,該名僱員可以每一個月累積兩天的有薪病假,並在其後的僱傭期間內,累積每個月4天的有薪病假。有薪病假最多可以累積至120天。

 

「病假日」指僱員因受傷或患病而不適宜工作,並以此理由缺勤的日子。「有薪病假日」指僱員有權獲付給疾病津貼的病假日。

 

  1. 如何計算疾病津貼?我在哪些情況下會獲得疾病津貼?
  2. 老闆在我領取病假時開除了我,而我有一張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他有否觸犯法律?

 

5. 產假

 

如受僱於一份連續性僱傭合約的女僱員在其開始放產假之前,已經通知其僱主她懷有身孕,她便可享有以下假期:

 

─ 連續14星期的產假;
─ 如分娩日期較預產期遲,一段相等於預產期翌日至實際分娩日期為止的額外產假;
─ 僱員可以因為懷孕或分娩所引致的疾病或殘疾而享有不多於四個星期的額外病假。

 

當僱員因為懷孕、分娩後之治療或流產而需要接受治療及缺席工作的日子,將會被視為病假日。

 

  1. 我的預產期即將來臨,而我早前已給予老闆懷孕通知。我可於何時開始放產假?
  2. 我在放產假期間應否享有薪金?
  3. 在我作出懷孕通知的一個星期後,僱主解僱了我。他有否觸犯法律?
  4. 我已向老闆發出懷孕通知,但他有時仍安排粗重工作給我。我認為他希望我自動辭職以逃避支付賠償或逃避發放產假。他可否這樣做?

     

6. 侍產假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男性僱員如果有子女於2019年1月18日或之後出生,在按《僱傭條例》的規定通知僱主後,便可就其配偶/伴侶每次分娩而享有五天侍產假。

 

  1. 男性僱員應該做甚麼來放取侍產假?
  2. 我在放侍產假期間應否享有薪金?
  3. 如果我的僱主沒有給予法定侍產假或沒有付   給侍產假薪酬,僱主有甚麼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