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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例的適用範圍

法定最低工資適用於所有僱員,不論他們是月薪、日薪、長工、臨時工、全職、兼職或其他僱員,也不論他們是否按《僱傭條例》下的「連續性合約」*受僱,但不適用於下列人士:

 

  • 《僱傭條例》所不適用的人士

    包括:(a) 僱主家屬及與僱主同住的僱員﹔
    (b)《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所界定的僱員﹔
    (c) 根據《商船(海員)條例》所指的船員協議而服務的人,或在並非於香港註冊的船上服務的人﹔
    (d) 按照《學徒制度條例》註冊的學徒。
    就(d) 而言,雖然《僱傭條例》內若干規定適用於有關的註冊學徒,但法定最低工資並不適用於他們。

  • 留宿家庭傭工

    這是指免費居於受僱工作的住戶的家庭傭工(包括:家務助理、護理員、司機、園丁、船工或其他私人傭工),不論該傭工的性別及種族。

    以下的人士不屬於留宿家庭傭工,法定最低工資是適用於他們:
    ─雖然是家庭傭工,但不是免費居於受僱工作的住戶
    ─雖然是留宿僱員,但不是家庭傭工

  • 實習學員,以及正處於獲豁免學生僱用期的工作經驗學員

    根據勞工處的《法定最低工資:僱主及僱員參考指引》,實習學員是指下列類別的學生僱員:

    -進行由《最低工資條例附表1 指明的本地教育機構安排或認可的工作實習,而這實習屬該教育機構向該學生提供的全日制經評審課程的必修或選修部分;或

    -居於香港,並進行由某機構安排或認可的工作實習,而這實習屬該機構向該學生提供的學位或更高程度的非本地學術資格的全日制教育課程的必修或選修部分。

    工作經驗學員是指下列類別的學生僱員:

    -修讀由《最低工資條例附表1指明的本地教育機構提供的全日制經評審課程;或

    -居於香港,並修讀學位或更高程度的非本地學術資格的全日制教育課程,而該學生在開始受僱時仍未滿26 歲,以及與僱主協議獲豁免學生僱用期,為期不多於連續59 天,並須符合以下條件-

    (a) 該學生不曾於同一公曆年內開始另一獲豁免學生僱用期(不論是否受僱於同一僱主);以及
    (b) 該學生已就以上 (a) 項的事實作出法定聲明,並向僱主提供有關的法定聲明或其副本。

 

請注意:法定最低工資同樣適用於殘疾僱員。為了在殘疾人士的工資保障和就業機會兩者之間取得平衡,《最低工資條例》為殘疾人士提供特別安排,讓他們有權選擇進行生產能力評估,從而釐定他們應獲得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薪酬,或收取按生產能力釐定的工資。詳情可參閱勞工處印備的《法定最低工資制度下殘疾人士的生產能力評估》的網頁

 

註:*根據《僱傭條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定義是指僱員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周工作18小時或以上(即符合所謂「4-18」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