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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是一名辦公室文員,但老闆經常指令我在貨倉內搬運重物,我認為此工作與我的職責不符,而老闆亦沒有在我面試時說明此項職責。我可否不給予他預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辭職?

根據《僱傭條例第10條,僱員可在下列情況下不給予預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其僱傭合約:

 

  1. 該僱員在履行職務期間,合理地恐懼身體會遭受暴力或疾病危害;
  2. 該僱員被其僱主苛待;或
  3. 該僱員被僱用超過五年,並獲註冊醫生證實為永久地不適合從事有關工作。

 

高等法院有一案例(William Barry Preen v Industries Polytex Ltd.)可協助解釋僱員被苛待之情況。此案之受害人為一位助理總經理,公司要求他自願離職但被拒絕,此後,公司負責人命令他搬去染布房工作,並要求他遷出由公司提供之獨立寓所,而入住需要與其他員工共用之宿舍。法庭認為上述安排顯著地更改僱傭條款並損害員工利益,有關安排顯示出僱主立心不良及不尊重員工。

 

假如閣下可以證明搬運重物會引致身體受傷害,或此項指令為一種嚴重苛待,閣下可在不給予預先通知或代通知金的情況下辭職。

 

如果閣下仍有疑問,可致電 2717 1771 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獲查詢,或咨詢閣下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