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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薪酬

「工資」意指就一名僱員所做或將會做之工作,以任何形式設定或計算而應付予此僱員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小費及服務費。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以及超時補貼均涵括於工資的定義內。

 

一名僱員應得之年終酬金、產假薪酬、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疾病津貼、假日薪酬、年假薪酬以及代通知金均以上述工資之定義來計算。可是,工資並不包括:


i. 僱主提供的任何住宿、教育、食物、燃料、水電或醫療的價值;
ii. 僱主就任何退休計劃之供款;
iii. 屬賞贈性質並只隨僱主的酌情權而支付之佣金或勤工津貼;
iv. 非經常性的交通津貼,或任何交通特惠的價值或僱員因工作引致的交通費用的實際開銷的交通津貼;
v. 任何應付予僱員以支付其因工作而招致的特別費用;
vi. 年終酬金,或屬賞贈性質並只隨僱主的酌情權發放之年終花紅;及
vii. 在僱傭合約完結或終止時所支付之酬金。

 

工資支付方式和地點

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 7 天。僱主須就欠薪支付利息。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僱主須在工作日於僱傭地點,或僱主習慣用作發薪的辦事處或其他地點,或在雙方議定的任何其他地點向僱員直接支付工資。如僱員同意,工資可用支票、匯票或郵政匯票付給;存入僱員的銀行戶口;或付給該僱員妥為指定的代理人。如未經僱員同意,便要用港幣現金支付。

 

1. 我的秘書弄壞了我辦公室的電腦,而我打算從她本月的薪金中扣除$3,000 以作賠償,我可否作此扣除?僱主在甚麼情況下才可扣減僱員薪金?

2. 我上個月的薪金已被拖欠了十天,我的老闆有否觸犯法律?

3. 我已被拖欠了一個月薪金,而老闆告訴我他已無能力支付薪金,他有否違反僱傭合約?我可否即時終止僱傭合約以及提出索償?

4. 我的工作地方突然被關閉,而自上個月起我便沒有再收到薪金,我認為公司的財政已陷入困境,而公司亦很可能面臨清盤。我能否取回全部(或部分)薪金?

5. 假如僱主面臨破產 / 清盤,我可以從哪處獲得協助?

6. 如果我上班遲到,我的僱主可以扣除我的工資嗎?

7. 僱主可否單方面減少僱員的工資,安排無薪假,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嗎?

8. 建築及營造行業的總承判商有沒有責任支付次承判商的僱員的工資?

 

酌情花紅

根據《條例》,屬賞贈性質或僅由僱主酌情付給的每年花紅,不屬於「工資」的定義範圍。 然而,僱傭合約中的「酌情」一詞並不是決定性的,尤其是如果花紅實質上是根據詳細公式確定的(例如:如果僱員完成了 $x 的交易,他將會獲得到 y%作為花紅)。法院將會把合約作為整體文件解讀,以確定花紅實質上是否是真正屬於「酌情」。

 

這裏不能詳盡地解釋在什麼情況下花紅會屬於酌情或不酌情。任何籠統的說法只會引起誤會。不過,這裏可舉個例子:如果合約中提到僱主不僅會考慮僱員的表現,還會考慮其他因素,例如整個部門或團隊的表現、業務前景、市場趨勢、業務預測、整個城市的經濟狀況等等,則較有可能會判定這是酌情花紅。

 

9. 工資是否包括酌情發給的佣金或花紅?

 

年終酬金

年終酬金指任何根據僱傭合約訂明每年發放的酬金(包括雙糧、第十三個月糧或年終花紅),年終酬金並不包括任何賞贈性質或只隨僱主酌情權而支付的款項。

 

假若僱員在一份連續性合約受僱滿整個酬金期,便有資格獲取整個酬金期的年終酬金。有關的酬金期將在僱傭合約中訂明,如沒有訂明,則以農曆年度計算。

 

在上述酬金期滿前辭職的僱員,除非合約中另有訂明,否則不能獲得按比例分配的年終酬金。

 

在酬金期內受僱於不少於3個月之連續性合約的僱員,若他們被僱主解僱(除了由於僱員之嚴重失當行為而被即時解僱者)時,他們均有資格獲得按比例分配的年終酬金。

 

僱傭條例》中有關年終酬金的條款適用於受僱於連續性合約的僱員,但有關僱員亦必須是根據僱傭合約條款(包括以書面或口頭訂立之合約及包含明示或隱含的條款)而有資格從僱主身上獲得年終報酬。

 

10. 僱主是否必須發放年終雙糧或花紅給僱員?

11. 如何計算年終酬金?我可於何時收取有關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