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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僱傭合約終止後的限制條款

僱傭合約終止後的限制條款,是指僱傭合約中旨在限制前僱員在僱傭關係結束後可以從事的活動類型的條款;例如,禁止他們為商業競爭對手工作或向以前的客戶招攬業務。

 

這些條款只有在法律上被視為合理的情況下才具有法律強制力。如果僱主有合法的商業利益需要保護(例如商業秘密和機密信息,而不是一些可從網上搜索獲得的訊息),並且對僱員的限制不超過保護此類合法商業利益的合理必要程度,則這些條款才會被視為合理。如果出現爭議,法庭將考慮限制時期的長短、行業類型、僱員的工作性質和經驗以及其他相關因素。例如,限制期太長(以避免嚴重影響僱員的生計)、行業進入門檻較低(例如餐廳,而不是創新科技公司)、以及僱員相對初級(例如辦公室助理,而不是高級經理),法庭便相對不輕易容許該限制條款生效。這是法律中很專業的領域。在起草僱傭合約之前,應尋求法律意見。

 

園藝假

僱傭合約可以包含條款,規定即將離職的僱員可能會獲規定在通知期內離開工作崗位,但仍獲得全額工資。這稱為「園藝假」(即婉轉地說讓僱員有時間打理家中的前後花園)。在此期間,僱員不得聯絡公司的客戶或供應商,也不得為其他僱主工作,並且仍須遵守合約規定的所有其他法律責任。該合約條款可以有多種不同形式,但通常都允許僱主可以適時要求僱員執行某些工作或不工作。此類合約條款旨在盡量減少離職員工引誘公司客戶離開甚至引誘其他公司同事離開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