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不合理解僱的補償 《僱傭條例》第VIA部提供某些僱傭保障。如果僱主違反該等規定,僱員可以要求勞資審裁處頒令復職或再次聘用、終止僱傭金以及補償金。下文討論補償金。 僱員如要提出補償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 3 個月內, 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 僱員被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而勞審處又沒有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僱員 可能會獲判得補償金,最高金額爲 15 萬元。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4. Compensation for unreasonable dismissal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