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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合理解僱的補償

僱傭條例VIA提供某些僱傭保障。如果僱主違反該等規定,僱員可以要求勞資審裁處頒令復職或再次聘用、終止僱傭金以及補償金。下文討論補償金。

 

僱員如要提出補償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 3 個月內, 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

 

僱員被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而勞審處又沒有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僱員 可能會獲判得補償金,最高金額爲 15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