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首次聆訊的情況是怎樣?
審裁處的聆訊程序,毋須絕對依循適用於其他大多數法庭的嚴格證據規則。雙方均不可由律師代表。
雙方必須出席在法庭內進行的首次聆訊。假如申索人缺席,審裁處可剔除該宗申索。若申索書已經送達被告人,而被告人卻沒有到庭,在這情況下,祇要申索人能提出足夠證據支持該申索,則審裁處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判申索人勝訴。
聆訊時,審裁官會向雙方解釋事件的爭論點及有關的法律,嘗試協助他們達成和解。在調查主任面前達成的任何和解條款均須由各當事人簽署,並須經審裁官批准。
如未能達成和解,審裁官會告知雙方是否需要提交其他文件證據,亦可命令雙方在指定日期內把有關文件呈交調查主任。
如一切已準備就緒,而爭議的論點並不複雜,審裁官可即時在首次聆訊時或首次聆訊後進行審訊及在同一天宣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