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發出通知終止合約
在終止一份連續性僱傭合約時,有關的預先通知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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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期起碼要: |
有明示協議 |
根據合約而定,但不能少於7日 |
沒有明示協議 |
1個月 |
若然閣下在試用期間,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金額如下:
試用期 |
通知期起碼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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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試用期內的第1個月 |
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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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試用期內的第1個月後 |
有明示協議 |
根據合約而定,但不能少於7日 |
沒有明示協議 |
7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