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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東主的責任

「東主」的定義

根據條例第2條,東主就任何工業經營或應呈報工場而言,包括當其時管理或控制在該工業經營或應呈報工場中進行的業務的人,亦包括法人團體、商號,以及任何工業經營或應呈報工場的佔用人及此等佔用人的代理人。

 

東主的義務及法律責任

每名東主應採取以下措施,照顧在工業經營地點中所僱用的所有人之工作安全及健康:

  • 提供及維持不會危害安全或健康的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
  • 作出有關的安排,以確保在使用、處理、貯存或運載作業裝置或物質方面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
  • 提供所有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 提供及維持安全進出工作地點的途徑;以及
  • 提供及維持安全及健康的工作環境。

 

此外,根據條例第13條,每個工業經營的東主均應對已違反該條例的罪行負責,並不得以該罪行是在他不知情或不曾同意的情況下所犯作為免責辯護。

 

違例和刑罰

東主如不遵守上述規定,可被罰款$10,000,000,而如果東主無合理辯解而故意違反上述規定,除罰款$10,000,000外,更可被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