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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如因缺席聆訊而被剔除申索應怎辦?

如閣下為申索人,可於聆訊後7天內或於審裁處容許的延長期限內,向審裁處申請將剔除令作廢及恢復審理該宗案件。但審裁處只會在申索人能夠提出充分理由時才會批准有關申請,並可能同時訂定附加條件。申請恢復該宗案件的申索人必須填寫一份「恢復申索」申請書,並須繳付規定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