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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僱主須記錄僱員的總工作時數

在下述情況,僱主根據《僱傭條例》備存的工資及僱傭紀錄,須包括僱員於工資期的總工作時數(不足一小時亦須計算在內):

 

 

例子一:

 

假設按照僱傭合約:


僱員的工資期為每個公曆月,月薪為13,000 元,休息日屬有薪。在5 月份的工資期中,就非工作時數而支付予該僱員的款項是4 天休息日薪酬和1 天法定假日薪酬。

 

在計算僱員的工資是否達到每月金額上限時,方法如下 :

 

月薪 =

$13,000

4 天休息日薪酬 = $13,000÷31天 X 4 =

($1,677)

1 天法定假日薪酬 = $13,000÷31天 X 1 =

($419)

 

$10,904

  • → 由於金額少於每月金額上限16,300 元,僱主須為僱員備存有關工資期的總工作時數紀錄。

 

例子二:

 

假設按照僱傭合約:


僱員的工資期為每個公曆月,月薪為18,000 元,休息日屬無薪。在5 月份的工資期中,就非工作時數而支付予該僱員的款項是1 天法定假日薪酬。

 

在計算僱員的工資是否達到每月金額上限時,方法如下 :

 

月薪 =

$18,000

1 天法定假日薪酬 = $18,000÷27天 X 1 =

($666.67)

 

$17,333.33

  • → 由於金額不少於每月金額上限16,300元,工資及僱傭紀錄可以不包括該工資期的總工作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