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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若然我不能與僱主和平地解決工傷賠償問題,將案件呈交法院的時限是多久?

僱員補償條例第14(1)條訂明,凡有關僱員補償的申請,必須在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日期起計24個月內向法院提交。所以,若勞資雙方在一段時間內未能解決補償問題,僱員應盡快聯絡勞工處的僱員補償科(電話:2717 1771;電郵:enquiry@labour.gov.hk)。勞工處職員會協助僱員將個案轉介至法律援助署,或協助該僱員將其申索呈交區域法院小額錢債審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