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我的工作地方突然被關閉,而自上個月起我便沒有再收到薪金,我認為公司的財政已陷入困境,而公司亦很可能面臨清盤。我能否取回全部(或部分)薪金?
你可嘗試以下列方法取回部分欠薪或獲取一些賠償:
i) 破產或清盤程序
若然僱員被僱主拖欠其工資、代通知金、遣散費或其他合約性的款項,有關僱員可以(以債權人身分) 向法庭申請破產令(如僱主不是一間有限公司),或申請清盤令(如僱主是一間有限公司)。
在法院作出破產令或清盤令後,受託人或臨時清盤人(一般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擔任)可以即時採取行動收回及保存僱主的財產。有關的財產一般由受託人或清盤人出售,而從中得到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的開支後,將會被用來償還有關僱主所拖欠的債款。若然閣下想知道更多有關破產或清盤的法律程序,請參閱破產清盤之題目。
若然閣下從法院成功地取得破產令或清盤令,便有權從僱主的財產中,較其他的債權人優先獲取被拖欠的工資、代通知金以及遣散費(但不超過法定優先償還上限)。就上述優先債項而言,閣下可以獲取最多達$8,000的工資,亦可以獲得代通知金 (不超過一個月工資或$2,000,以較少者為準),以及不超過$8,000的遣散費。
但是任何超過法定之優先償還上限的未付工資、代通知金或遣散費,均為「非優先債項」,僱員在索償該非優先債項時,將被視為一名普通的債權人。
鑒於在破產或清盤程序中提出索償優先債項時有時間限制,閣下不應依賴僱主或第三者的付款承諾,而延遲採取法律行動。若然上述承諾未能兌現,有可能導致閣下不能以優先債權人的身分獲得應有的欠款。
有關僱主破產或清盤問題的詳細資料,請瀏覽勞工處的網頁。
ii)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
向僱主進行破產或清盤程序期間,閣下亦可以從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中申請特惠款項。此基金是由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管理,範圍包括:
- 工資拖欠(於僱員最後工作天之前的四個月內),最高限額為$36,000;
- 代通知金(最多為相等於一個月的工資),最高限額為$22,500;以及
- 遣散費,最高限額為$50,000,再加餘額之50%。
如屬下列情況,勞工處處長並不會批准上述款項之任何申請:
- 於僱員的最後工作天前四個月以外被拖欠的工資;
- 於最後工作天後六個月以外所提出有關工資的申請;
- 於合約終止日後六個月以外所提出有關代通知金或遣散費的申請。
有關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詳細資料,請瀏覽勞工處的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