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14. 被告人可否反對審裁處在他 / 她缺席聆訊的情況下作出的裁斷?

被告人可於聆訊後7天內或於審裁處容許的延長期限內,於該處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向審裁處申請將裁斷作廢。申請將裁斷或命令作廢的被告人必須填寫一份「要求將裁斷 / 命令作廢」的申請書,並繳付規定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