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計算「工作時數」?
根據《最低工資條例》第4條,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包括僱員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
- 留駐僱傭地點當值的時間,而不論當時有否獲派工作或獲提供培訓;或
- 在關乎受僱工作的情況下用於交通的時間,但不包括用於往來居住地方及僱傭地點(位於香港以外的非慣常僱傭地點除外)的交通時間。
僱傭地點是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地點:
僱員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為執行工作或接受培訓而留駐該地點當值。
除《最低工資條例》外,如果按照僱傭合約或僱傭雙方的協議,有關時間被視作僱員的工作時數,則在計算最低工資時,該段時間也須包括在內。
下列是屬於工作時數的例子:
例子一:
按照僱傭合約,僱員於上午9 時至下午1 時,以及下午2 時至6 時在公司工作。此外,他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於下午6 時至7 時期間超時工作。該僱員由上午9 時至下午1 時以及下午2 時至7 時的時間,均屬於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
例子二:
僱員在香港境內地方的公司工作。他往來居住地方及公司的交通時間,並不屬於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
某日,該僱員從公司送遞文件往客戶的辦公室,然後返回公司。他往來公司及客戶的辦公室的交通時間,是他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在關乎受僱工作的情況下用於交通的時間,屬於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
以下是不屬於工作時數的例子:
例子三:
僱員為了避開交通擠塞而提早回到公司,或基於個人原因放工後留在辦公室。在計算最低工資時,由於該僱員並非按照僱傭合約,或在僱主同意、指示下,為執行工作而留駐公司當值,因此在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時,該段早到或放工後留在辦公室的時間不應計入工作時數。
例子四:
僱員根據僱主的指示到香港以外的地點(例如公司內地的廠房)公幹,僱主在僱員停留期間向他提供免費住宿及/或膳食。如該僱員於停留期間的某段時間內,並非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為執行工作或接受培訓而留駐僱傭地點當值(例如睡覺時間、個人消遣時間),該等時間便不屬於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