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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010年僱傭(修訂)條例》

《2010年僱傭(修訂)條例》(《修訂條例》)由2010年10月29日起生效。

 

《修訂條例》的主要目的,是將僱主施欠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可合稱為「審裁處」)的裁斷款項,例如工資、年假薪酬、年終薪酬、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等,訂為刑事罪行,以保障僱員權益。

 

根據《修訂條例》,若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沒有在裁斷款項到期日後14天內,支付該筆款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勞工處就《修訂條例》編製了「2010年僱傭(修訂)條例簡介」,作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