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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簽署接受聘用信後,如果在開始上班日期之前打算反口,是否需要給予通知期或支付代通知金?

如果有人已在接受聘用信上簽名接受,但在開始上班日期之前打算拒絕接受聘用,由於該人當時仍不算是「僱員」,而且也無法給予「通知」。該人將因違反合約而須向僱主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不過,如果僱傭合約的內容具有以下的效力,則僱員必須發出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才可以在上班前拒絕接受聘用:

 

a. 僱傭合約的草擬方式是,一位合理的人會理解為有關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的規定會在接受要約後立即生效;以及

b. 如果該條款規定了終止合約的機制,而代替金的義務是一項主要義務,這樣僱主就可以視這筆金額為合約債務而向僱員索取,而不是當作違約的補救。「主要義務」一詞是指在合約中有條款明示提供終止合約的機制。

 

在下述案例中,上訴法院認為案中的那份合約具有上述效力:Law Ting Pong secondary school v. Chen Wai Wah (CACV517/2019, 11 June 2021)。